108學年度彰化市國聖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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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0-08-27 11:20:34  點閱:396


108學年度彰化市國聖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9 4 14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暨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6日府教網字第1090106664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本校使用手機管理辦法。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 無關之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 特殊需求可以提出申請,讓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至學校使用:

(1)導師的班級活動或是配合學校的教學相關活動

(2)家長有特別提出需求

以上均須由學校審核通過之後,並填寫家長同意書之後才可攜帶。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並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民主程序表決通過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

 

 

彰化市國聖國小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

本人(家長)                 茲同意子弟          

姓名                 因(請說明)                         

                                                        

                                                       

必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手機號碼-               

並願確實遵守學校規定:

一、為維護校園紀律,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二、學生應善盡安全保管行動載具之責,如在校期間遺失,依相關校規處理。

三、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後班、課外社團等〉,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四、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以撥打、接聽及親子間互傳簡訊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充電器至學校使用。如未遵照規定,由導師依班級規定處理,或經訓導處通知家長後,由學生至訓導處領回。

五、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過久,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如發現異常狀況,老師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俾於掌握學生狀況。

六、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包括撥打電話〉,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以避免發生危險。

七、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老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並應負妥善保管之責,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本人已詳讀以上資料,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學生家長簽章:_________

                家長聯絡電話:__    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辦法:本校學生如需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均需先向導師提出申請,有特殊需求者亦請於同意書中說明。申請手續為:1.填寫此張「家長同意書」。2.經各班老師登記後,始可攜帶同意書中登記之行動載具到校。

彰化市國聖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保管單

 

            班 姓名                 之行動載具,於_ _______日 星期(   )

〈違規使用原因〉                                    

〈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保管人員:                   

 

 

 

彰化市國聖國小學生行動載具領回單

 

            班 姓名                 之行動載具,於_ _______日 星期(   )

〈違規使用原因〉                                    

〈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並已於______日 星期(  )

由____(關係)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保管人員:                   

 

 

 

 

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

一、本部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國民中小學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使用之規範;高級中等學校得參照本原則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三、學校訂定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使用之規範,應包含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內容,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與用途之差異性,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

四、學生倘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五、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二)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

六、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

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七、本原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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