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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公告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

類別:內部公告 張貼者:人事

張貼日期: 2020-08-21 11:25:03 點閱: 427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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