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18 17:06:42 點閱: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5805672號函辦理。 二、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 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 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 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3點第1款,符合食用動 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 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 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 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 乳」,自115年7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三、隨函檢附市售食品產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供 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