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彰化縣政府受理各校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助理員申請,詳如說明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特教老師

張貼日期: 2022-06-20 07:32:07 點閱: 865 (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本縣特殊教育助理員申請審查及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申請條件: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於教育部 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一)教師助理員:本縣集中式特教班,該班中重度以上確認 身心障礙學生嚴重情緒行為問題出現頻繁、行動能力或 生活自理能力亟需協助照護者。

(二)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確認身心 障礙學生,經學校各資源輔導後,下列障礙狀況仍嚴重 影響其普通班生活適應或學習者:

1、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 響班級秩序及其學習。

2、多重障礙重度、肢體障礙重度學生,行動能力或生活 自理能力亟需協助照護。

三、即日起請各校於111年6月24日(星期五)前至教育部特殊教 育通報網登錄申請/學校學務/助理人員服務/申請助理服務 (https://www.set.edu.tw/setnet/reg/login.asp),並於 111年6月27日(星期一)前檢附申請相關紙本資料送府審 核。

四、請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含111學年 度新生)實際需求先行初審,落實評估並符應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再依實際狀況提出申請。

五、申請學校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附下列資 料報本府辦理,資料不全,恕不受理:

(一)本縣申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資料檢核表及本 縣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表,一式4份,其 中正本1份、影本3份。

(二)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證明、觀察紀錄及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分。

六、檢附前開要點及表格各1份。